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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相关知识
时间:2014-11-25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在目前世界各国所经营的保险业务中,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进出口货物保险是被保险人为了货物在出口运输过程中能安全地到达目的地,不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双方订立有保险契约,一旦货物遭受各种灾害和意外事故,进口商可以从保险人得到货物损失的经济补偿。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国外价(船上交货价,即FOB价);成本加运费价(即CNF价);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运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损失内容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sea dam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凡属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主要险种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分为:陆运险、陆运一切险。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分为:航空运输险、航空运输一切险。
4、邮包保险
分为:邮包险、邮包一切险。
5、附加险:该险是指不能独立投保的险别,只有投保了主险,才能投保附加险。 它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包装破裂险、钩损险、渗漏险、锈损险。
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险等。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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