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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出口限制简介
时间:2014-12-17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自动出口限制 (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 ,简称VER),又称自愿出口限制或自动出口配额制 (Voluntary Export Quotas),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出口的数量或金额的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属于非关税壁垒的一种措施。
“自动出口限制”在形式上表现为自愿性,但在实质上却具有强制的性质:进口国往往以商品大量进口使其有关工业受到严重损害,造成“市场混乱”为理由,要求出口国实行有秩序的增长,自动限制商品出口。因此,“自动出口限制”往往是出口国在面临进口国采取报复性贸易措施的威胁时所作出的一种选择。
自动出口限制通常分为“有协定”和“无协定”两种形式。“有协定”的是通过进出口国家双方谈判达成协议,由出口国自动限制对进口国的供应量。
“无协定”的是指并无成文的协定约束,而由出口国政府规定对有关国家的出口限额,出口商须申请获准后方可出口,或者在政府督导下,出口厂商自动控制出口。出口国如不自动限制出口,进口国就会以严重损害或威胁本国工业为由,提高这些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反之,进口国也担心限制过严,易于遭到出口国的报复,不如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规定数量的商品进口。故自动出口限制是进出口国双方建立在实力较量基础上的一种妥协。
形式
单方面自动出口限制(简称“无协议”),即由出口国单方面自行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此种配额有的由出口国政府规定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出口,有的由出口国的出口厂商或同业公会根据政府的政策意向来规定。
协定自动出口限制(简称“有协议”),即由进口国与出口国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限内规定某些产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自动限制有关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来进行监督检查。
作为非关税措施之一的自动出口限制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发展。1986年9月开始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把自动出口限制列为减少和取消非关税壁垒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谈判结果则导致对总协定第19条的修订,以限制自动出口限制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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