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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发盘的要点内容
时间:2014-12-31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交易的一方为了销售或购买一批商品,向对方提出有关的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按这些条件达成一笔交易,这种意思表示的行为称作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交易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表示愿意按此达成交易的行为。通常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又称作递盘)。有实盘和虚盘两种。实盘是发盘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受发盘内容约束,非经接盘人同意,不得撤回和变更;如接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则交易达成,实盘内容即成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实盘应包括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期等,还应有实盘的有效期限并应明确发盘为实盘。虚盘是发盘人有保留地表示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不受发盘内容约束,不作任何承诺,通常使用“须经我最后确认方有效”等语以示保留。
发盘因撰写情况或背景不同,在内容、要求上也有所不同。但从总的情况看,其结构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感谢对方来函,明确答复对方来函询问事项。如Thank you for your inquiry for…
(2)阐明交易的条件(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等)。如:For the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the best price is USD 79.00 perset FOB Tianjin
(3)声明发盘有效期或约束条件。如:In reply we would like to offer, subject to your reply reaching us before…
(4)鼓励对方订货。如:We hope that you place a trial order with us.
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须具备四个条件。
1.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注意概念上要与“发盘的邀请”相区别)普通的产业广告、商品目录、价目单等不能构成有效的发盘,因为没有特定的对象,而只能视做邀请发盘。英美法系中规定:向公众作出的商业广告,只要内容明确,在某些场合下也视为发盘。大陆法系中规定: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视为发盘。《公约》持折中态度,如带有“本广告构成发盘”或“将售予最先支付货款的公司”等字样也视为发盘。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一旦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内容不确定,即使对方接受,也不能构成合同成立。
3.发盘人须表明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的约束意旨。例如:(1)使用表示发盘的术语。如“发盘”、“不可撤销发盘”、“递盘”、“不可撤销递盘”、“订购”、“定货”等。(2)明确规定有效期。“...限XX日复到有效”包括内容一项发盘,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六个主要方面的交易条件。《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表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如此来看,一项发盘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这三个条件,就算完整。邀请发盘
注意:若发盘中带有保留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如“仅供参考”“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为未售出为准”这样的发盘都不构成发盘,而只是邀请发盘。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根据《公约》规定,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如发盘由于在传递中遗失以至受盘人未能收到,则该发盘无效。
一个建议,如果内容不十分确定,或没有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的,则此建议可看做发盘的邀请。方法形式一项发盘须充分了解商品的货源、生产成本、及有关仓储、运输、保险等情况后,同时还应了解国外市场的有关信息,最后以最为对方易于接受的语句(或发盘程序)进行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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