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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时间:2015-04-13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备用信用证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美国,美国当时禁止国内银行为客户办理保函业务,但是为满足客户之需,作为应对之举,并且为与外国银行竞争,美国国内的商业银行就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创立了具有保函性质的备用信用证。因此,可以说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函的替代形式,二者具有类似的功能和作用。从理论上讲备用信用证具有“备用”的性质,受益人之所以要求申请人通过银行出具这种信用凭证,其目的无非是为了能在申请人的商业信用之外加上一层银行信用的保护。到目前为止,备用信用证的应用领域不再仅限于最初的担保范围,而是更多地应用于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等领域。与此同时,由于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强势地位,使得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范围内迅速得到广泛地应用。
由国际商会(ICC)公布并于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是国际范围内第一个专门规制备用信用证的统一规则,其正文中并没有对备用信用证予以定义,但是却在其前言中指出:备用信用证被用于保证贷款或预付款在到期或债不履行时或某一不确定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产生的义务的履行。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都有信用证的基本性质,即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是自足的文件,独立于合同,不受其约束;是单据的业务,凭相符的单据付款。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备用信用证“备用”的性质,其在实务中主要用于担保,而不是用于一般的商业结算,而跟单信用证是一种结算工具,是国际贸易中买方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方式。备用信用证是在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动用备用信用证进行索赔,也就是揭示单据要求开证行履行第一性的赔付责任。至于所要求的单据,因其具有索赔的性质,一般与用于商业结算的单据不同,开证行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申请人违约的声明,甚至只凭付款请求,被审核相符后便可做出付款的行为,避免了处理大量单据的麻烦。而跟单信用证则不同,因其是一种结算工具,故提交的单据通常是运输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等。
1983年国际商会(ICC)第4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400)就将备用信用证纳入其调整范围,而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的UCP600也在第一条适用范围中写明,备用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适用于本惯例。由国际商会公布的《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进一步为备用信用证的操作提供了统一的国际规范。此外,《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同时规范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但是该公约只适用于缔约国和批准加入国。
随着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范围内的广泛应用,准确判断使用备用信用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十分必要。
单据条款是备用信用证的核心条款,也即受益人的义务条款,是现实中最易被利用的条款。此条款出现漏洞使受益人和申请人都有空子可钻,而受害的一方则会遭受巨大的损失。非单据化条件是指未要求提交单据以证明条款内容,并且开证人无法通过自身记录和正常的业务操作判断备用信用证是否得到满足的条款。对于这样的非单据化条件开证行可以不予理会,受益人也无须证明自己是否履约或履约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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