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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与提单的比较

时间:2015-04-14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贸易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即买方接到银行通知后需立即付款才能拿到正本单据,继而清关提货,出口商在合同中设定此付款方式的目的也在于把控货权,控制交易风险。但仅仅由于出口企业在出货时签发的不是通常使用的提单而是“海运单”,便导致了进口商不需付款即可提货,大大增加了收汇风险。
       海运单与提单相似,均有证明海上运输合同以及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的作用。但是仔细比较,这两种单证仍存在较多不同之处:
       1、物权凭证效力不同
       众所周知,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以及运输契约证明,其本身还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海运单则不然,其只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交货的凭据,用以证明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海运单本身则并不具有物权效力,即使掌握了正本海运单而非单证上所载的收货人也难以向承运人主张交货权。
       2、可转让性不同
       一般海运单上都明确印有“NON NEGOTIABLE”的字样,这表明海运单是不可转让的单证,并不具备可转让的功能,加之海运单上收货人一栏都是确定的,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付给海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单则不然,除记名记单外,提单可以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只需将转让事宜背书即可。
       3、交货方式不同
       如上所述,由于海运单并不具备物权凭证效力,在货物到达卸货港之后,收货人并不需要出示正本海运单,而只需提供必要的身份证件证明其即为海运单上所载的收货人。而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货物到港后则必须向承运人出示正本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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