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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风险分析

时间:2015-04-15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海运单作为一种新的运输机制,确实具有其提货简便快捷的特点,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进出口贸易运行效率。但由于其出现的时间与提单相比十分短暂,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仍存在较多风险,需严加防范。
       1、对出口商而言,除非采用放账或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控制收汇风险的方法多为把控货权,要求收货人先行付款方能提取货物。而由于海运单无物权凭证效力,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欠货款,甚至像本案一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出口方就会被迫处于钱货两失的尴尬境地。
       2、对进口商而言,使用海运单多是希望加快贸易流程,避免因单据遗失、破损等原因而丧失提货的权利。但是由于运输合同乃出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并无直接契约关系,在货物发生损害或灭失的情况下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另外,使用海运单时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出货人均有权变更收货人的名称,这会导致收货人无法向承运人主张诉权,原本订立的进口合同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3、对银行而言,海运单的风险多出现在信用证贸易中。在信用证流程中,银行具有第一性的付款义务。在银行向出口商付款后向进口商主张付款权利的最大筹码即是手中掌握的货运单据,即使面临进口商拖欠货款、倒闭清算的情况,银行也可以通过对货物进行拍卖而挽回大部分损失。但是海运单的使用无疑会显著增加银行的收汇风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名称往往是进口商而非开证行,如果进口商不付款赎单,海外欠款追收难度很大。银行则会遭受较大损失,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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