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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36号文——外资PE资金入境的主干道

时间:2015-04-20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一、外资PE在我国发展现状
       外资PE自9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先后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扩张阶段和调控阶段。自2006年开始,由于本土PE的崛起和金融危机的叠加作用,加上政府相关部门频频颁布政策法规,从外汇、商务部门审批等多方面对外资PE加大监管力度,外资PE的扩张势头得到了遏制。
       政策法规方面,从《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已被最近的37号文废止),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10号文”),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调整,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6号文”),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的颁布,以及配套实施措施的出台,给外资PE的扩张加上了一道道“紧箍咒”。
       这些法规在外汇兑换、融资配套、行业准入等方面对外资PE的运作进行监管和限制。外资PE的投资行为受到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国家对红筹模式拉开了监管大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境内企业的海外上市,同时也让外资PE的退出渠道变窄;“10号文”明确要求境内企业以外资名义到境内投资或到境外设立公司再返程投资时,需经商务部审批,此类公司要去境外上市,应由证监会备案制变为审批制;“142号文”将外资PE流行的WFOE投资模式堵死等等。
       至此,外资PE、VC在投资时只剩一条路——项目报批。外资基金要想完成一笔股权投资,首先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取得某一行业和企业的准入资格。如果被投资企业是国有企业的,需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如果是到二级市场购买某一公司股票,还需经过证监会的批准。其次,以上述批准文件为依据,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外汇登记,并办理结汇事宜;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因此,这些政策的出台对外资PE造成了巨大影响。
       二、外管局36号文
       2014年7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推行外商投资企业“意愿结汇试点”,涵盖了天津滨海新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等16个区域。
       36号文第八条明确规定,自2014年8月4日起,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暂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等有关规定。
       在36号文之前,外资PE的入境道路共有三种:
       第一种是依据2002年原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下发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实际上,即使在142号文的框架下,这类企业的资本金结汇渠道也是畅通的。但实务中,外资PE极少走此通道。原因是文件对投资机构的资格认定很苛刻,而且要求被投企业是创业型企业。发改委对创业型企业有一系列财务标准,比如研发费用的比例。
       第二种是依商务部2004年《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但文件对投资者的门槛也很高,且要求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这个平台严格说不是给PE用,确实也没人用,它主要服务一些跨国企业。
       最后一种就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目前仅限于各地试点。之前,该渠道作为QFLP试点的载体,存在投资额度小、审批难等问题,随着试点的推广、36号文对资本金结汇的放开,这可能成为外资PE入境的“主干道”。
       也就是说,36号文在实施以后,在天津滨海新区等16个园区内试点意愿结汇制,试点园区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将外汇资本金结成人民币,并转入结汇待支付账户接受监管。
       对于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将资本金结汇用于股权投资。在程序上,应由被投资企业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然后由投资企业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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