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知识
银行开户
商标注册
联系我们
外管局36号文的变化
时间:2015-04-21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一)意愿结汇
36号文推出的试点政策将允许试点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资本金意愿结汇。根据36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也就是说,只要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了“出资确认登记”之后,便可直接向银行申请结汇。而且,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金额可以100%结汇。根据36号文第四条的规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将结汇所得用于境内股权再投资,以设立或收购企业。上述企业股权投资款以外的资本金结汇仍按照支付结汇的原则办理。
而在仍受142号文管辖的非试点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在结汇时则需要提交资金用途证明的商业合同,且在结汇及划转累计至95%时,需核对已结汇资金适用的发票真实性后,方可继续办理剩余结汇。最为重要的是,在非试点区域,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所得的人民币不得用于境内的股权投资。
(二)意愿结汇项下的资金流转、使用范围及限制
根据36号文的规定,即使是意愿结汇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结汇所得的人民币也并非可以直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而是需要在其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以存放意愿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并对该等资金进行专户监管。
意愿结汇新政策的实质在于实现结汇的便利化,但结汇所得的人民币仍要遵循“真实、自用”的原则,这也是将该等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纳入专户监管的目的所在。根据36号文的规定,意愿结汇项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用途:(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3)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意愿结汇项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出仅限于下列范围:(1)经营范围内的支出;(2)支付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3)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4)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5)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6)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7)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权投资渠道
针对意愿结汇项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就其支付范围而言,在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时,并不能直接支付给被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基本账户,而是应当划入被投资企业所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在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该等人民币时,同样受到“真实、自用”原则的限制。
尽管如此,36号文仍为试点区域内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两条境内再投资的渠道:
一是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36号文规定: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而后,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二是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按照现行境内再投资的相关规定办理。即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在银行开立相应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四)便利外商PE投资
同时,36号文针对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尽管上述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本身就不是142号文有关资本金结汇的管制对象,但是36号文也为该等企业提供了投资便利。
36号文规定:“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由此可见,36号文为外资PE投资提供的便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只需遵循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即可,而不要求“自用”;二是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款可结汇为人民币直接划入企业基本账户,而不要求被投资的项目公司设立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专户监管。
原文分享地址:http://www.haiwaigs.comhttp://www.haiwaigs.com/waimao/1321.html
- 上一篇: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简介
- 下一篇:中澳自贸协定为投资贸易带来更多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