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流程
您的位置:注册海外公司 > 外贸知识 >

外管局36号文对外资PE的法律影响

时间:2015-04-23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一、外管局36号文的影响
       (一)便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外汇风险
       按以前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只有在实际经营需要时,才可以进行结汇,否则就只能存在资本金账户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币升值,外商投资企业就需要承担汇兑损失。此次推出的试点政策将允许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资本金意愿结汇,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兑损失。根据36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先行结汇,将汇兑后人民币存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后企业再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支付。这种“先兑换,后支付”的模式从可以使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效地规避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兑损失。
       (二)为海外资金入境开启新通道
       36号文对外资PE而言,意味着投资中国股权项目的大门在6年后重新敞开。在2008年之前,很多外资PE和外资VC在中国的投资模式一般都是首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然后将巨额的注册资金结汇为人民币,再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这种模式只需要在设立WFOE时向有关部门审批即可。
       但是自2004年起,中国股市、楼市泡沫泛起,热钱加速入境,国家外汇管理局接连发文对结汇监管进行强化,并于2008年8月发布142号文,建立“合规结汇、验资结汇、实需结汇、FDI监管”的体系。142号文中“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的规定,几乎将外资PE进入中国的通道封死。
       在2014年8月4日36号文实施之后,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便可以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这将极大地便利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业务,也会提升试点地区集聚外商投资企业的能力。按照现行的外资管理框架,外资如果投入允许类、鼓励类的项目,可以不经过商务部的审批,资本金结汇即可进行投资。因此,36号文重新开放结汇渠道,事实上为海外资金入境开辟了一条新的通道。
       (三)消除红筹上市重组的障碍
       在有些红筹上市重组过程中,海外上市实体通常会采用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方式收购其他境内企业。而在142号文的框架下,WFOE的资本金不能结汇购买股权,而且其作为新设企业,又没有足够的企业经营利润可用作收购的资金,这严重限制了收购重组的及时性和便利性。而36号文在试点地区打破142号文的束缚之后,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外资PE的退出渠道,将会有效地消除资本金无法结汇给红筹模式带来的障碍。
       二、对外管局36号文的再思考
       外管局36号文有利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真实投资的结汇问题,有利于直接持股红筹架构企业将融资资金结汇用于对外股权投资。尽管该文对于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融资发展业务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冷静看待36号文,还需要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观察判定,而其实际效果则取决于外管局的审核原则及监管尺度。
       36号文要求结汇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监管,银行对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和支出的监管原则仍然秉承142号文下的一贯原则,实质是将监管的环节从原来的外汇资本金结汇环节延伸到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使用环节,银行在审核结汇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时需要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
       就监管尺度而言,36号文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应到外管局办理再投资登记和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而并非将该权限下放至银行办理。此时,外管局对被投资项目如何进行审核就变得至关重要,例如是否审查被投资项目的经营范围、审批时限是多长、试点期间其允许的对外股权投资金额是否有上限等,还需要实践去检验。
 


原文分享地址:http://www.haiwaigs.comhttp://www.haiwaigs.com/waimao/13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