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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信用证案件教会你看清买方骗局

时间:2015-04-30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众所周知,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因为其属于银行信用的范畴,其风险程度往往较买方信用更低。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在处理理赔追偿业务过程中,发现信用证支付方式项下的案件无论数量还是金额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也存在某些买方利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欺诈,让中国的出口企业陷入非常不利的局面。而中国的出口企业往往更多的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对信用证支付方式项下的风险疏于防范,让许多不良买方有了可趁之机。本文选取了一个典型的案例,揭示买方通过信用证行骗的方式,希望出口企业能够熟知信用证交易的风险,进行相应的风险防范。
       一、 基本案情介绍
       河北省一家经营金属丝网的小微出口企业A公司,于2014年6月同一斯里兰卡买家B公司签署贸易合同,交易金额3.5万美元,合同约定采取信用证90天的支付方式。信用证顺利地开出,A公司认为信用证支付方式本身几乎没有任何风险,同时看到开证行为“SUISSE * LIMITED”,A公司认为此开证行是一家位于英国的瑞士银行,感到该银行的信用相对较好,于是按照贸易合同的要求正常地进行了出运。随后A公司又收到了一份银行承诺到期还款的承兑电文,A公司感到这是在本就低风险的业务上又多了一层保障,案件项下交易所涉的海外应收账款收汇指日可待。可是万没有想到,银行承兑期限到期后,A公司并未收到款项,向开证行发送催款电文也迟迟未得到任何回复,A公司感到十分惊讶,认为风险程度应当很低的业务居然也会出险,资质应当很好的银行也会出现信用问题。A公司遂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追讨。
       二、案件追偿进展
       中国信保向信用证开证行进行催讨,但开证行并未回复。经实地勘查和资信调查,中国信保发现案件项下所谓的信用证“开证行”根本就不是一家银行,而是一家金融服务公司,该公司名称中有“SUISSE * LIMITED”的字样,但是同瑞士并无任何关系,公司贸易名称中极具欺骗性,难怪A公司误将瑞士银行当作交易的开证行。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金融服务公司早在2012年就因资不抵债而处于歇业的状态。也就是说,这家公司在歇业状态下开具了本案项下交易的信用证,其信用水平可想而知。
       中国信保为了帮助A公司制定较好的追偿方案,对案件项下的全套贸易单证包括信用证文本进行了详细的审核。发现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信用证电文40A: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且信用证中存在多个“软条款”,其中较为严重的“软条款”包括:受益人应向开证行交单以供其转让给斯里兰卡某银行,并由该斯里兰卡银行在信用证到期日按受益人银行指示付款(信用证电文78:Instr to payg/Accptg/Negotg Bank 1.PLS FORWARD ALL DOCUMENTS IN ONE LOT TO SUISSE * LTD, *  LONDON,  FOR FURTHER TRANSFER ON COLLECTION BASIS TO ** BANK, SRI LANKA SWIFT ID:PSBKLKLX. );该斯里兰卡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并从开证申请人处取得款项后,按信用证要求及指示付款(信用证电文:THE ** BANK, SRI LANKA WILL ACCEPT DOCUMENTS AND EFFECT PAYMENT ON DUE DATE UNDER THIS CREDIT TO THE BANEFICIARY'S BANK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INSTRUCTION OR UPON RECEIPT OF THE DOCUMENTS REQUIRED FULLY COMPLYING WITH LC TERMS AND AFTER RECEIVED FUNDS FROM APPLICANT CAN PAY DIRECTLY AS PER CONDITIONS OF LC AND YOUR INSTRUCTIONS. DOCS WITH CORRECTIONS ARE NOT ACCEPTABLE)。
       中国信保通过海外追偿渠道向斯里兰卡人民银行追讨,但该银行以未收到开证申请人的款项主张免责。中国信保转而向开证申请人(合同买方)追讨,开证申请人称被保险人出运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拒绝提供任何证据。
       至此,我们有理由断定,买方事先已经做好了一个局,找寻了一家贸易名称极具欺骗性的已歇业英国金融公司做信用证“开证行”,又通过可转让信用证将付款义务转移到了斯里兰卡银行,又通过信用证的“软条款”将实质的付款义务转移为买方信用,而自己以货物质量问题为借口逃避付款义务。信用证俨然成为了这种不良买方行骗的工具。
       二、 案例分析启示
       如果一些不良买方张开做好的“局”等待出口企业入网的时候,如果出口企业谨慎观察,妥善处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是可以避免的。本案虽说交易金额不大,但买方的行骗手段很有典型性,给中国的出口企业带来的教训很惨痛,其中也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
       (1)信用证交易存风险 应做好梳理和防范
       众所周知,信用证交易的支付方式因为涉及到银行信用,其风险程度普遍低于买方信用。通过中国信保理赔追偿业务的统计数据显示,确实信用证交易的出险率远低于一般的买方信用交易的出险率。但这并不代表信用证支付方式没有风险。近年来,信用证交易的出险率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实践中,我们遇到过银行恶意擅自放单、开证行恶意挑剔信用证不符点、开证行遭到挤兑后破产被接管等情况。因此,出口企业在进行信用证交易时不能掉以轻心,有必要做好相关的风险点梳理以及风险防范。
       (2)不良采购方做骗局 需知晓欺诈的套路
       本案中,不良买家把信用证支付方式当作了行骗的工具。我们可以判定,买方事先和作为信用证“开证行”的已歇业英国金融公司存在着勾结,通过可转让信用证将付款义务转移到了斯里兰卡银行,又通过信用证的“软条款”将实质的付款义务转移为买方信用,而自己以货物质量问题为借口逃避付款义务。这起案例属于典型的以信用证银行信用之名,行买方信用之实,明修“信用证”栈道,暗度“买方信用”陈仓。出口企业应当了解此行骗的套路,日后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做到胸有成竹,见招拆招。
       (3)可转让信用证风险高 须采取谨慎的交易方式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实务中,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尤其高。如果出口企业作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那么出口企业与开证行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即出口企业作为第二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项下不能向开证行确立债权,相关权益较难得到保证。即便如本案中,出口企业并非作为信用证第二受益人,但从“开证行”到付款义务银行,再到案件项下买方,各付款义务主体之间相互扯皮推诿,让出口企业疲于应对。因此,出口企业一定要谨慎地处理可转让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交易。
       (4)重视资信调查的重要性 参与交易的主体要了解
       信用证支付方式虽说是银行信用,但是其支付方式与买方的资质状况密不可分。交易的买方在信用证支付方式项下往往以所谓“开证申请人”的身份存在,如果想要以信用证支付的方式顺利进行,往往买方还要向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信用证保证金。很难想象一个骗子公司申请开具的信用证交易,出口企业能够正常收到款项。另一方面,假设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前,事先深入了解作为“开证行”金融公司的资信情况,在得知其并非银行且处于歇业状态这些负面信息后适时终止交易,相应的损失也就不会发生。因此,信用证交易中,建议出口企业同时重视开证行和买方两个层面资信调查的重要性。
       (5)某些信用证条款藏陷阱 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内容
       一般意义上讲,信用证即是开证行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保证书”。信用证的开证行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无条件的付款义务一旦被排除或被附加了某种条件,那必然会对信用证受益人造成款项无法正常收回的不利影响。我们管这些所附的条件叫做信用证“软条款”。如本案中,银行只有在收到买方全额付款的情况下才承担付款义务即是一种典型的“软条款”。出口企业在一方面了解交易主体资信的同时,还应当尽到“审慎义务”,严格审核信用证内容,防止特定的信用证“软条款”将出口企业陷于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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