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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简化两项出口退(免)税手续办理
时间:2015-06-02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其中,简化两项出口退(免)税手续办理。
1、委托方不再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原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之前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作为受托方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依据。
【新规定】
2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提示】
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进料加工已核销不再提供海关书面报告
【原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第3目第4款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核销业务时,如果主管国税机关与企业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并根据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新规定】
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时,不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提示】
出口企业手(账)册核销时,如进出口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时,不再提供海关查询情况书面说明。新规定取消了企业提供向海关查询报关数据情况的书面说明,以减少过多的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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