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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DP收款方式风险探析
时间:2015-06-10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本文所指的付款交单分为两类,一类是凭提单副本收款,即全额收款后自行寄正本单证或者电放货物,一类是通过银行托收。
风险一:拒收。DP中,由于银行仅仅是托收关系,一旦买家弃货,银行并无付款义务。尤其在2014年新兴经济体货币币值受到冲击,加上地缘政治因素,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滑引致的汇率剧烈波动使买家付款成本迅速增高,拒收货物的风险可能性不断加大。
风险二:货代无单放货、银行擅自放单。在实际操作中,出口企业往往手持买家指定货代所出具货代提单或记名提单,以为可以控制货权,殊不知在北美、巴西、非洲等一些国家地区,买家只要出示证明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身份即可提货,并属东道国合法行为,而无需出示正本提单。此外,托收业务也同样出现银行在未有买家付款情况下直接放单的情形,2014年,阿尔及利亚就有托收银行在未收到买家直接付款或付款承兑的情况下放单给买方,使我出口企业蒙受损失。
风险三:改变付款方式,先提货,延期付款。DP方式下为买家“骗货”提供了可能性。去年,中国信保接到佛山某陶瓷企业的报损,该企业出口到尼日利亚的一批瓷砖,离货物到港十余天前,买家就明确表示无法履行货到付款责任,并提出先行提货两个月后再支付货款的要求。考虑到瓷砖运费占总价比重较高,出口企业若将瓷砖返运,可能会损失运费及货物积压;且买家风险信号已十分明显,若放货更可能“血本无归”,出口企业进退两难。应对该类风险,企业需充分评估各种处理方案可能带来的损失,并事前转嫁风险。
综上所述,运用金融手段转嫁风险,才能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实现市场开拓和风险防控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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