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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欠发达地区出口市场应注意问题
时间:2015-08-19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预防和规避贸易纠纷
1、关注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带来的潜在贸易风险。巴基斯坦等欠发达地区贸易环境存在诸多问题,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电力严重短缺、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等,有的还存在政局时常动荡、安全形势严峻的问题,贸易风险偏大。我国企业应随时关注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形势、债务状况及国家和银行信用等级情况、通货膨胀情况及汇率变化等,减少贸易风险。如金融危机造成2008年全球汇率大幅波动,巴货币卢比兑美元也随着外汇储备锐减而快速贬值,全年贬值幅度超过25%,严重影响巴进口商的美元支付能力,很多前来投诉的中资企业说以前长期合作信用很好的伙伴也在此期间出现恶意拖欠货款行为。
2.重视贸易伙伴的信用分析。欠发达地区往往商业诚信文化基础薄弱,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较差。同时巴基斯坦等国注册公司很容易,进口又无限制,一家公司往往有好几个公司名称,商业诈骗有其存在土壤。我企业拓展这些地区出口市场,一方面应注意通过合适的渠道结识和发展客户,如经信誉较好的商协会、中介组织及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介绍推荐,或在大型正规展会上结识了解。另一方面要重视贸易伙伴的资信分析。一是充分利用当地商协会信息。如全巴工商联、卡拉奇工商会等巴商会在巴外贸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有实力的进出口商均为商会会员单位。我国企业可直接此类商协会取得联系,获得客户资信情况较全面的信息。当地主要商会联系方式一般均可在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网站查到。二是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当地有关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或咨询公司等机构调查、评估买家的信用情况。三是可向我国驻外经商机构了解情况,但这只能作为辅助方式,不能作为主要方法。如有中国商人投诉的巴基斯坦信誉不良公司都会登记在我室的贸易黑名单,但如果该公司不在我室黑名单之列,也并不能保证该公司信誉就一定良好。
3.了解当地关于货物到港后处理的政策法规。除了巴基斯坦外,印度、尼日利亚等许多欠发达国家海关在关于货物到港后修改收货人、转卖他人、退(转)运以及无主货拍卖等方面都有些有利于本国进口商的特殊规定。如印度海关规定,出口到印度的货物,必须有原收货人出具NOC证明,才能修改收货人并转卖他人或转运,货物到港3个月无人提货就将被海关拍卖。货物到港后买家往往利用此规定逼迫中国公司降价,从而以差价赚取利润。按照尼日利亚通关手续规定,进口商必须办理CRI进口手续,否则不准货物入港,货物到港后转卖货物或退运均须得到原进口商同意,且退运手续也是极其繁杂。不法尼商据此与尼海关不法分子勾结,待货物到港后拒不付款,最后以无主货名义由海关拍卖,从中谋取暴利。因此我企业拓展这些地区出口市场前必须充分了解此类规定,避免贸易风险。
4.降低合同条款潜在风险。无论新老客户、成交量大小,都应遵照商业规则办事,重视明确合同各项条款。除了明确质量规定、数量损耗等内容外,特别要选择低风险的付款方式。最好要求进口商开具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并由欧美等第三国保兑;或者要求对方电汇部分预付货款,发货前以电汇方式付清全部货款,或电汇全额货款;尽量不接受远期L/C或D/P、D/A等付款方式。若确认进口方具有高度良好信誉,我国企业非要采用D/P付款方式才能抓住商机,则一定要采取各种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我出口企业预收20%-50%货款,余额用D/P at sight 支付。收到预付款后再发运货物,将余款委托银行托收。一旦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从已收款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二是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先控制风险的辅助保险措施。建议我出口企业根据情况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能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发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分担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的风险,而且其国际商账追收和境外追收业务依托全球追收网络,也可帮助出口企业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三是考虑采纳委托追债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5.关注双方贸易往来中所发生的联系。在开展贸易过程中应注意对有关资料的整理和存档,以备不时之需。一定要保留双方联系的证据文件,一旦发生贸易纠纷,所有往来书面文件、邮件和传真等均可作为证据。尤其注意通过传真来保持联系,因为传真上一般都会留有对方的公司名称、电话号码、传真等,这些都是对方否认有关往来时用来反驳对方的有力证据。
6.重视国外代收行和货运代理的选择。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如据中国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提供的资料,目前与其业务往来有不良记录的巴基斯坦银行有巴基斯坦联盟银行(Allied Bank of Pakistan Ltd)和联合银行(United Bank Ltd)。选择信用良好、同时了解当地码头事务的货运代理,在当地设有办事处并有中方人员常驻则更佳。如中国远洋公司(COSCO)在卡拉奇设有分公司,对于他们公司代理的货物出现贸易纠纷,能够及时有力地向巴方交涉,最大限度减轻中资企业的损失。
7.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外贸业务人员除了要具有较强的业务和外语水平、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外,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道德水平,诚信经营,不能为了扩大贸易量不择手段。此外还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巴基斯坦等欠发达地区往往消费层次较低,打假力度不够,假冒产品充斥市场。部分巴商被低劣商品的巨大利润所诱惑、有些中国企业受短期利益驱使,共同将大批质次价低的商品出口到巴,由此产生的纠纷占有一定比重。我出口企业应严把商品质量关,一方面树立和维护我国产品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企业自身防范贸易纠纷风险。
(二)及时果断处理贸易纠纷,最小化自身损失
1.及时决定处理方式。货到目的港,一旦发生进口商拒绝付款提货,中方出口企业所面临的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做出让步,被迫降价;二是退货,原路返回;三是转售。通常巴进口商以种种借口一直拖延付款期限,而中方则抱以侥幸心理,轻信巴商,最后时间拖到临近海关拍卖,造成中方非常被动。为此,中方要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出决定,避免出现“温水煮青蛙”的情况,遭受高额的滞港、占仓等杂费损失。如收货人未明确为进口人,可通过货运代理或委托律师办理货物退运或转售手续。
2.及时告知我驻外经商机构有关情况。在出现贸易纠纷后,通常中国客商都是时间拖了很久,到最后才来找到驻外经商机构,而此时已经造成很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情况有异,我国企业应尽早将具体的收货人、发货时间及有关事宜书面告我驻外经商机构,以便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协助解决。不要听信进口商的托辞,拖延和耽误时间。
3.多渠道开展投诉工作。纠纷发生后,企业除了可到我驻外使领馆反映,寻求通过外交交涉方式解决外,还可到该国驻华使馆,或者直接向该国有关部门、进口商所在商协会等进行投诉,通过这些机构给进口商施加压力,促其友好妥善解决。准备的投诉资料要线索连续、层次清楚,简单明晰。投诉材料的内容应该包括投诉方、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投诉的原因和理由等,并用规范英文书写。收集的证据应全面、真实、可靠。
4. 以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我出口企业要尽力依据法律和合同解决贸易纠纷,切勿头脑发热、采用非正当渠道解决,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威胁到自身安全。在合同金额较大且无法协商解决时,可考虑聘请律师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目前,国内已经有很多涉外律师事务所可以承办涉外官司,或者可以直接委托当地有关律师事务所。但需注意的是欠发达地区法制环境较为特殊,例如政、法矛盾尖锐,司法腐败是长期困扰巴方的难题。普通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往往经历漫长的过程,且程序复杂、判决难以执行。对巴贸易纠纷如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颇费周折,近年来通过司法途径圆满解决的贸易纠纷案例非常少见。我驻外经商机构通过友好协商和外交交涉的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的压力十分沉重,同时对于很多纠纷案例特别是诈骗案例,也都只能为企业着急而难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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