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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申报如何办
时间:2015-10-22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走出去”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主要分为:前期办理、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正式申报以及备案单证管理。
前期手续办理
“走出去”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之前,应当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主要办理包括: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出口收汇登记、电子口岸入网资格认定和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通过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和预审环节,可以杜绝企业正式申报退(免)税时,因数据错误或无电子信息造成审核无法通过而影响企业的准确性问题。
主要步骤是: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收集有关凭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采集、生成预申报电子数据,通过人工报送或远程申报的方式将预申报电子数据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预审并反馈预审结果电子数据给企业。
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
企业根据出口退(免)税预申报、预审反馈结果调整当期申报数据后,可以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具体的规定是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正式申报。
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主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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