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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APA应关注加分项和减分项

时间:2016-01-06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2015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中英文形式对外发布《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4)》,这是中国第6次对外发布预约定价安排(APA)年度报告。该报告披露,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税务机关已累计签署70个单边APA和43个双边APA;2014年度签署了3个单边APA和6个双边APA;中国税务机关已收到书面谈签意向但尚未受理正式申请的案件数量为90个,其中双边案件83个。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从事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工作的人员总数仅为6人。对此,不少企业心存疑问:面对大量的谈签意向和有限的人力资源,国家税务总局会优先受理哪些APA申请?
      有关专家表示,APA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APA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个—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其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APA是税务机关和企业通过合作的方式处理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以及潜在转让定价争议的有效手段。”有关专家说。
      “除了法定的基本条件,还有一些因素是我们受理APA申请时重点考虑的。”国家税务总局反二处负责人孙毅敏说。她告诉记者,面对大量的谈签意向和有限的人力,国家税务总局一直严把申请关,在决定是否优先受理企业申请时会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二是所提交申请的质量,如材料是否齐备、是否提供足够资料清晰证明整个价值链或供应链的交易情况、APA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合适等。三是案件是否具有行业和区域等方面的特殊性。四是对于双边APA申请,还需考虑案件所涉对方国家的谈签意愿及其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在上述4个因素中,最需要强调的是所提交申请的质量。如果所提交申请有清晰、完整的价值链分析,有高质量的无形资产、成本节约或市场溢价的量化分析,则会得到优先处理。”孙毅敏说。
      A企业是韩国某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在华子公司。该企业于2013年度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双边APA正式申请,经历了两轮中韩双边磋商,历时1年多,两国税务主管当局就该APA达成一致意见,较为高效地为企业在未来年度的生产经营提供了确定性,节约了税企双方资源。该企业的APA得以快速推进,企业申请资料质量高是一个关键因素。在申请资料中,企业将APA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功能、风险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整个价值链情况等都作了充分分析和阐述,对APA年度的市场环境、行业发展以及企业财务状况做出了较为准确的预测。
      北京市国税局孔丹阳说,A企业拟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市场的特殊因素,这也是税务机关优先受理的重要原因。在实践中,经历过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由于前期调查事实清楚、疑点清晰,税企双方谈签APA的基础较好,所以该类APA也可能会被优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双边APA的谈签需要以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内地与台湾签署的两岸税收协议,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为基础。如果申请企业位于未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则该企业提交的双边APA申请会被拒绝。
      孔丹阳说,实践中,企业税法遵从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因素。若企业提交的APA方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风险实地访谈,则其提交的APA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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