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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3个必填新增申报项目

时间:2016-04-18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2016年3月,传闻已久的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终于揭开了它那层神秘的面纱,接踵而来的就是从各个行业界传出的各种议论和吐槽之声。其中,特别是围绕涉及海关审价问题的3个必填新增申报项目: “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以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争论尤为热烈和引人注目。仅以本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为例,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于3月24日正式发布以来的短短一周之内,我们就陆续接到了10多家进出口企业针对上述3个项目的填写方法以及可能引发的潜在法律风险等提出的问询。在此,我们挑选了一些典型问题摘录如下:

典型问题1:我们企业根据自己对海关审价规定的理解,选填了“是”或者“否”,但是如果与今后海关认定的结果存在不一致时,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典型问题2:海关审价问题的专业性、技术性太强,我们填报前应该如何进行确认?

典型问题3:我们如果在“特殊关系确认”或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一栏中选填了“是”,海关是否会在通关环节立刻启动价格核查程序,进而会对进出口货物的正常通关造成影响?

为此,本文拟就新版报关单中上述3个项目的选填问题,结合相关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简要介绍我们现阶段的一些初步调查结果,仅供广大外贸企业参考。

填报错误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首先,根据现阶段我们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对于新版报关单填报错误问题的处理方法,海关内部目前虽然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建议,但还没有开始进行正式研究。因此,海关对于典型问题1所述的填报错误问题,最终到底会如何进行处理,还需要等待海关总署进一步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意见。

但另一方面,典型问题1之所以被放在首位,就是因为这个问题是广大外贸企业最为担心的问题。因此,在现阶段的过渡期间,我们结合针对海关法律法规的调查结果,按照“由轻及重”的顺序,将企业填报错误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整理如下表:
 


从现有制度探讨风险预防对策

1. 利用“预审价制度”的可能性

如上述典型问题2中所述,长期以来,海关审价与原产地确定、商品归类并称为进出口领域的三大技术性难题,不仅是进出口企业,即使是海关内部的非专业机构人员有时也很难作出准确判断。为此,海关总署曾经出台“三预制度”(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以及商品预归类)以帮助企业准确填报有关申报要素。其中,海关总署于2011年11月29日公布的《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就是预审价制度的法律基础。该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指经企业申请,货物进口地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据此,进口企业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可以向货物进口地海关提出对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预审核的申请。但是,据我们近年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在实际进口业务中,因为受到申请主体范围的限制(仅限于原A类、AA类管理的企业,现在的认证企业)、海关审核时间较长、需要提交的资料较多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所以并未取得预期的执行效果。

因此,不得不说预审价制度是否可以作为进口企业解决上述典型问题2 的方法之一,实务中还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尚需从政策法规层面加以进一步完善。

2. 利用“交保放行制度”的可能性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据此,进出口企业在不知道如何正确选填“其他事项确认”的内容时,可以先向海关提出交保放行的申请。这种方法如果具有可行性,则正好可以解决本文开头典型问题3中,企业担心遇到的困境。

但是,这个解决方式在实务中是否具有可行性,至少还面临着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最新申报规范中没有作出相关的衔接性规定

在本次公布的2016年第20号公告中,没有对进出口企业提出“交保放行”申请时应该如何填报进行规定。

(2)在线申报系统没有预留相关选项

根据很多企业的反映,在线填报时,因为3个申报项均为必填项目,并且只能选填“是”或者“否”,没有第三种选填方式(例如,像“原产国(地区)”一栏,在企业无法作出判定时,可以选填“国别不详(代码:701)”),如不选填,则无法完成申报。

最后,无论海关总署最终会针对上述问题作出怎样的指导性意见,“如实申报”毕竟是进出口企业所需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我们还是建议,广大外贸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海关法规,在海关法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快进行内部相关确认,以保证今后能如实、准确填报新版报关单中所需的全部申报要素,最大限度避免上述海关法律风险的发生。

来源:金社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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