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知识
银行开户
商标注册
联系我们
税款补缴与退还须知
时间:2012-05-28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期起在十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因国家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
(二)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经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
(三)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于做外贸的您可以注册海外公司开一个国外账户可以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直接拨打 400-034-0008 来了解吧~
原文分享地址:http://www.haiwaigs.comhttp://www.haiwaigs.com/waimao/298.html
- 上一篇:纳税担保须知
- 下一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