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流程
您的位置:注册海外公司 > 外贸知识 >

增值税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时间:2013-05-07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售额的一般规定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条例》及其《细则》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又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现对三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一、《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 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产品销售 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商品流通企业则单独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会计科目核算,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因此,增值税会计处理时,必须把财务会计核 算和缴纳增值税结合起来,


原文分享地址:http://www.haiwaigs.comhttp://www.haiwaigs.com/waimao/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