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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单据的组织和缮制

时间:2013-05-27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出口退税 是一种国际惯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部分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从 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新表增加了申报人申明“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 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的内容),同年6月1日起,为推 进贸易便利化、提高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简化出口企业的申报手续、减少出口企业的申报凭证、降低企业 出口退税 成本,北京地区全面取消延续多年的向税务部门提交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做法,而代之以通过专用网络传送的、经电子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作为审批企业 出口退税 的依据。退税工作由企业持证的专职或兼职的办税员负责。

 

  一、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

  1.退税资格的认定

 

   企业在获得出口经营权和工商登记证明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和 海关 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手续。

 

  2.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按照出口货物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附送有关退税的真实、有效的凭证,包括: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俗称核销单“小联”)及结汇水单或远期收汇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 海关 完税凭证、外销发票及销售明细帐、属于进料加工贸易的,还必须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及《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属于代理出口的,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 协议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

 

  3.填报退税申报资料时的具体要求

 

  以帐上销售的顺序逐月按同类产品归集填报一式四份 的《出口退税申报表》;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的装订顺序,填报一式四份的《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根据发票、 报关单 、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单、代理出口证明单等,填报《出口发票、出口 报关单 登录表》一式四份;根据消费税出口专用缴款书,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根据每次申报报送的资料汇总填报《出口货物退税 单证 汇总表》。

 

  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 单证 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 单证 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4.办理退税的几个重要时间

 

   出口产品退税义务发生后,还需要经过单证审核、记帐、结帐、申报等一系列手续。为此,国家税务局规定,办理退税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出口企业所在的 税务机关批准,按月、旬、或按期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一是“30天”(企业购货后应在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之日 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二是“90天”(企业在货物 报关出口 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三是“180天”(除远期收汇外,企业应在货物 报关出口 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四是“3个月”(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 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年终后3个月内,应对出口 企业的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清算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上年的税款的退税申请)。

 

  退税流程简示:网上申请核销单→外汇局柜台领纸单→核销单网上备案→用核销单报关→对进项发票认证→收到发票、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登录电子口岸网上核销交单→收 汇后柜台核销→登录电子口岸网上退税交单→查阅有关单据信息是否到达退税局、在退税系统上录入进项发票、出口发票、核销单、报关单的数据、90天内收齐纸 单据交退税局→到退税局查询跟踪退税金额是否已到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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