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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报检与复验知识
时间:2013-07-01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1.概述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复验。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工作时限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复验申请的时限和条件
(1)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验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2)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4.复验申请应提供的单据
(1)申请复验时,报检人应填写《复验申请表》;
(2)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和资料;
(3)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证单。
5.复验申请的费用
1)申请复验的报检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复验费用;
(2)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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