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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

时间:2013-08-20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新闻出版总署设立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音像制品应在进口前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审查批准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后方可进口。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国家对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实行许可制度,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二)办理程序

 

   1.进口音像制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应在进口前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

 

   2.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

 

   3.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音像制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

 

  其中,属于音像制品成品的,批准单当年有效;属于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准单有效期限为1年。

 

   3.在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版权授权期限内,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4.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无须一申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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