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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时间:2013-08-22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

 

(一)管理范围

 

   1、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经艺术创作者以原创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2、批量临摹的作品、工业化批量生产的美术品、手工艺品、工艺美术产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纳入美术品进行管理。

 

 (二)办理程序

 

   1、我国对美术品进出口实行专营,经营美术品进出口的企业必须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应主动提交有效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单据。

 

   2、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资料。

 

   3、批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人说形式转让。

 

   4、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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