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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面条款

时间:2013-12-25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承运人”包括APL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者,船舶租赁者(无论光船租赁, 期租, 程租,,或是舱位或箱位租赁),船长以及任何的联合的或替代的水上承运人。

 

       “贸易商”包括发货人,收货人,接收人,提单持有人,货主或有资格拥有货物的人,或拥有货物即时或远期利益的人,以及上述这些人的雇员或代理。所有这些人就所有运费的支付以及就提单规定的所有义务的履行,对承运人负有连带的或各自的责任。

 

       “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商号,无法人资格协会的法人团体,包括任何政府,政府或法定的机构,或者港务局。

 

       “分包人”包括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者(除承运人外),搬运工,码头,团体经营者,公路铁路运输经营者,码头装卸工人,仓库工作人员,以及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约中所雇佣的任何独立签约人。

 

       “赔偿”包括辩护,赔偿和责任免除。

 

       “货物”指从贸易商处收到的物品,包括非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表所提供的设备或集装箱。

 

       在提单上签注货品已经“上船”,意味着货物已经被装载上承运人的船舶,或者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表用其他的运输方式使货物在往装货港的途中以便装载在承运人的船舶上。

 

       “集装箱”包括任何开口或者封闭的集装箱,篷货车,拖车,平板车,运输用油罐,平板箱,货盘,托板, 平台 和任何可以用来拆装货物的相似物品,以及任何与此相关或附属的设备。

 

       “运输”是指对于提单下列明的货物,由承运人所承担的全部或部分操作和服务。

 

       当收货地和/或交货地在提单相关处被显示时,就是“联合运输”。

 

       如果提单所要求的不是联运模式时,就是“港对港运输”。

 

       “船舶”包括提单上列明的船舶,以及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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