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知识
银行开户
商标注册
联系我们
我国《海关法》的特点
时间:2014-01-26资料整理:www.haiwaigs.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1987 年1 月22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同年7 月1 日起实行。2000 年7 月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修正。2001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正式开始施行。
《海关法》具有4 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适应对外开放,体现了海关工作要积极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友好交往的宗旨。《海关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比较好地适应了对外开放的要求,如,完善了保税制度等。
第二,强化监督管理,体现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此,《海关法》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并相应扩大了海关的权力,从而强化了海关的职能。二是不仅规定海关监管的一般原则,携运货物和物品进出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违反海关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对走私犯罪活动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海关法明确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察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察、扣留、执行逮捕、预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同时还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要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对该单位判处罚金、没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海关法》是一部对法人犯罪作出刑事处罚规定的法律。
第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体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原则。海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为此,《海关法》第94 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第95 条规定,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64 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或者有关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明确海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体现从严治关的要求。海关人员的言行举止,对于国家的形象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有着直接的影响。进一步规范了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则,增加了对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确立了以关键岗位职责分离为基础的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海关执法监督机制。加大了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格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执法人员违反行为规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海关法》为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第71 条规定,“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第72 条到第81 条对海关执法监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在第96 条到第99 条对海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原文分享地址:http://www.haiwaigs.comhttp://www.haiwaigs.com/waimao/844.html
- 上一篇:价格贸易条件计算
- 下一篇:关于原产地证件的规定